先向日本警方報案取得證明,再聯絡最近的台灣駐日館處
台灣護照在日本遺失|先做什麼
先確認人身安全並停止使用遺失護照資料,再向日本警察報案取得遺失證明,同時聯絡台灣駐日館處。不要只等失物招領結果;回程日期接近時,立即詢問護照補發或入國證明書所需資料與受理時間。
本頁範圍:補發護照或申請返台文件的資格、資料、費用與時間由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判定;航空公司也可能另行確認登機文件。
不要等到回程當天才處理。補發護照或申請返台文件需要本人、照片、身分資料和處理時間,依個案及館處規定不同。
發現後30分鐘:搜尋與報失同時進行
- 鎖定最後使用點:住宿櫃台/保險箱、車站、機場、商店免稅櫃台、租車公司與行李夾層;若在特定設施遺失,也直接聯絡該設施。
- 備份行程證據:記下最後看到護照的時間、地點、移動路線、護照姓名與號碼;保留交通票、刷卡與定位紀錄。
- 向警察申報:到最近的警察署或交番提出遺失届;若明顯遭竊,清楚說明情況,由警方判斷受理類型。
- 聯絡最近館處: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駐館位置及聯絡資訊」找日本轄區館處,先問受理時間、本人到場、照片、身分資料、規費與可核發文件。
- 回程在72小時內:同時聯絡航空公司,告知護照遺失與預計申請的旅行文件,不要等到機場櫃台才確認。
警察庁提醒,遺失届用於把申報內容和拾得物比對,並不等同警方會主動搜索,也不是遺失事實的證明。外交部則要求國外補發護照原則上提供當地警方報案證明;因此在警察窗口應說明是供駐外館處辦證使用,取得可提供的受理資料,並把文件形式交由館處確認。
在日本向警方怎麼說
- 台湾のパスポートをなくしました。遺失届を出したいです。(遺失台灣護照,想提出遺失申報。)
- 台湾の領事窓口に提出するため、受理番号と発行できる書類を教えてください。(要交給台灣領務窗口,請告知受理號碼與可核發文件。)
- 最後に見たのは○月○日○時ごろ、○○駅です。(最後看到是在○月○日約○時、○○站。)
- 財布とクレジットカードも一緒になくしました。(錢包與信用卡也一起遺失。)
準備護照影本或照片、英文姓名、出生日期、護照號碼、遺失時間地點、物品外觀與日本可聯絡電話。警察庁指出,線上遺失届受理可能需要時間;急需領務文件時,直接去警察署或交番較適合。
返台文件怎麼選
| 選項 | 適合情況 | 旅行限制 |
|---|---|---|
| 補發晶片護照 | 在日本還有足夠時間,且館處確認可完成身分查核與製發。 | 處理時間、效期與領取方式依個案及館處;未拿到新照前不要假設原班機可搭。 |
| 一年效期無晶片護照 | 依法因急需使用護照、不及等候晶片護照核換補發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 | 是否適用、所需急件證明及目的地接受性由館處、航空公司與相關國家確認。 |
| 入國證明書 | 在臺設有戶籍國民,護照遺失或逾期且急須返國、不及補換發等法定情況。 | 主要供直接返台使用;如需第三地轉機,須事先問航空公司及過境地。回台後需用經查驗文件申辦護照,未換發護照前不能再出境。 |
入國證明書不是「臨時護照」,也不是繼續旅遊多國的通用文件。外交部作業要點規定原則效期為核發日起30日;資格、實際核發、文件內容與領取時間由館處審查。沒有台灣戶籍、未成年人、役男、持日本在留卡或需轉機者,務必先說明身分與完整行程。
申請前先備好這些
| 警方資料 | 報案證明或可供館處確認的受理資料;若警方尚未發給或不發給,外交部規定得以「遺失護照說明書」代替,但仍由館處審查。 |
|---|---|
| 申請表與照片 | 普通護照申請書及最近6個月、白底、符合晶片護照規格的照片2張;入國證明書也須依受理館處要求準備照片與申請書。 |
| 身分/國籍資料 | 台灣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戶籍資料、護照資料頁影本或其他可辨識資料;外交部所列當地身分證件與其他證明依個案提供。 |
| 行程資料 | 電子機票、直飛/轉機航段、回程日期、住宿地址與聯絡電話;急件要說明為何無法等候。 |
| 規費與聯絡 | 付款方式、受理時間、是否需預約、取件方式與規費均以實際館處公告為準,出發前電話確認。 |
未滿18歲者涉及法定代理人同意與身分證件;不要只帶手機裡一張模糊照片。若手機也遺失,請親友安全傳送必要資料給館處指定方式,不在公開聊天群組張貼完整證件。
哪一個駐日館處?不要只看「東京」
日本有東京代表處及橫濱、大阪、福岡、札幌、那霸等館處/分處,轄區與領務服務不同。用領事事務局官方「駐館位置及聯絡資訊」依所在地查找,不要憑搜尋廣告或舊部落格電話。
- 電話時說:中文姓名、出生日期、台灣身分證字號、護照遺失地、報案受理狀況、目前城市、回程日期、直飛或轉機。
- 一般領務問題在辦公時間詢問;閉館時的急難電話應留給人身安全、急需返台等緊急事件。
- 假日、颱風或日本/台灣國定假日可能休館;先看該館處當日公告再移動。
- 外交部旅外緊急服務專線可協助聯繫,但不能代替警方報案、館處審查或航空公司登機決定。
航班、轉機與日本停留期限
- 直飛優先:若館處評估核發入國證明書,優先向航空公司確認日本直飛台灣航班;不要自行加第三地過境。
- 航空公司確認:提供旅行文件名稱與核發館處,請航空公司註記訂位並確認報到櫃台所需;客服答覆保留日期、時間與案件編號。
- 改票不要過早取消:先問館處可行時程和航空公司規則,再處理原票,避免文件與新航班日期再次錯開。
- 停留期限仍要守:護照遺失不會自動延長日本合法停留。若文件處理可能超過允許停留期限,立即向館處及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機關確認。
- 日本在留卡持有人:札幌分處特別提醒,申辦入國證明書前應先向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確認再入國相關處理。
原護照找到後也不要直接使用
外交部領務資料明確說明,護照一經申報遺失,即使後來找回,仍視為遺失,不得撤案或再次使用。不要拿找回的舊護照到機場嘗試登機;通知受理館處與警方,依指示交回或處理。
若尚未正式向館處申報、只是在設施失物招領找到,也先確認警方與館處紀錄狀態。是否已完成「報失」是關鍵,不憑自己猜測效力。
護照連同錢包、手機一起遺失
| 信用卡/金融卡 | 立即聯絡發卡銀行停卡,記下受理編號;不要等警方找回。警察庁也要求失卡時迅速通知發行機構。 |
|---|---|
| 手機/SIM | 遠端鎖定、停用SIM、修改主要信箱與銀行密碼;不要單獨前往定位顯示的陌生地點。 |
| 駕照/身分證 | 在警察申報與館處諮詢時逐項列明;回台後依各發證機關辦理補發。 |
| 現金與票券 | 記錄幣別、金額、票券編號與最後使用點,保留警方、設施與保險聯絡紀錄。 |
若懷疑遭竊、被跟蹤或人身有危險,先離開現場並撥日本警方110;護照補發不是第一優先。
保險理賠與證據清單
- 警方受理資料、館處收據、照片費、交通費、住宿延長、航班改票與電話紀錄分開保存。
- 保單對「旅行文件遺失」「行程延誤」「額外住宿」的承保原因、限額、除外與申報期限不同,先打保險公司的海外急難電話。
- 警察庁說明遺失届本身不證明物品確實遺失;能否理賠由保險契約與保險公司查核決定。
- 不要為取得理賠而把遺失說成失竊。謊報會造成法律與護照申請風險。
出發前10分鐘的預防設定
- 護照資料頁、身分證正反面、保單與緊急聯絡資料做加密離線備份;紙本影本與正本分開。
- 家人只保留必要影本,不在公共雲端連結開放所有人存取。
- 完成外交部「出國登錄」,並存領事事務局駐館查詢入口,不只存一個東京電話。
- 主要卡、備用卡與少量現金分三處;手機啟用尋找、鎖定與備援驗證。
- 免稅、飯店入住或租車出示護照後,當場放回固定內袋,不放櫃台或外套口袋。
常見問題
| 先等車站失物招領一天可以嗎? | 不建議只等。設施查找與警方遺失届可同時進行;回程接近時更要立即聯絡館處。 |
|---|---|
| 有護照照片就能搭機回台嗎? | 不能。照片是身分查核輔助,不是有效旅行文件;須由館處核發適合文件並經航空公司確認。 |
| 入國證明書可以在香港轉機嗎? | 不可自行假設。入國證明書主要供直接返台;任何第三地轉機都要事先得到航空公司及過境地確認。 |
| 報失後找到原護照,還能用嗎? | 不能。外交部資料指出,申報遺失後即使尋獲也不得撤案或再次使用,應依館處指示處理。 |
相關指南
官方來源與查核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遺失補發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外遺失護照Q&A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入國證明書核發作業要點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駐館位置及聯絡資訊
- 台北駐日代表處:領務服務項目
- 札幌分處:入國證明書資格、文件與直航提醒
- 日本警察庁:遺失届與拾得物搜尋
- 日本警察庁:遺失物處理英文指南
最後查核:|文件資格、應備資料、規費、受理時間、航空公司與過境要求會變更,以領事事務局、實際受理館處、日本警方、航空公司及過境主管機關最新答覆為準。編輯:金子孝明/JEPS編輯部

